第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课者,应及时到湖州师范学院医学院门诊部就诊,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发给建议病休诊断书或建议运动课见习诊断书。校外其他医院的门诊病休诊书一律无效。
第二条 病休或见习诊断书,一律在就诊日发给,就诊前的病休或运动课见习诊断书不予补发。
第三条 湖州师范学院医学院门诊部发放的建议运动课见习诊断书、建议病休诊断书,一般每次不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不超过一周;患急性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而需回家休养治疗的,病休诊断书每次不得超过一月;因病休学的,休学诊断书以一年为限;晚自修不单独发给病休诊断书。
第四条 因病住院的学生,住院治疗期间的病休假,凭出院证明,经医学院门诊部审批后生效。
第五条 建议见习或病休诊断书必须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并根据“学生考勤办法”有关规定报批,学生依据审批意见方能病休或运动课见习。
第六条 学生利用病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回家者,按旷课处理。
以上规定由医学院门诊部负责解释,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