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6来源:学生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规范学生社团活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根据中青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湖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在校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开辟第二课堂而自愿组建起来的群众性组织。凡我校学生均有加入和退出社团的自由。

第三条  校团委受学校委托,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四条  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社团筹备负责人向拟挂靠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拟挂靠单位审查批准后,报校社联备案,方可正式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分理论学习型、学术科研型、公益服务型、兴趣爱好型四大类。社团筹备负责人应对所申请社团有明确定位,以确保该社团活动性质与其类型相符。

第六条  申请时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有学生社团章程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2.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学生社团筹备负责人;

3.一个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具有管理职能的我校正式机构;

4.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三章  组织体制

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作为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负责协调和对各社团的指导、管理。校团委派专人任校社联秘书长,参与和指导社联工作,组成人员由社联通过招聘、考核后任命或代表大会经选举产生。

第八条  各学院设立社团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受社联领导,在分团委指导下管理、服务挂靠该分院的各学生社团。社管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由各学院分团委、学生会选拔产生,报校社联审批备案。

第九条  校社联应指导学院社管会开展工作,并通过定期组织召开社联、社管会主席联席会议,为各社管会之间的交流提供条件。各社管会有权通过联席会议对校社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十条  社团注册  学生社团及社团会员应于每年9月初应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是学生社团及会员合法身份的认定程序,凡未参加年度注册的学生社团,暂停开展活动,直至注销学生社团;未参加年度注册的会员,身份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社团干部  学生社团可设会(社)长1名、副会(社)长1―2名,并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社团负责人由挂靠单位团组织负责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  学生社团管理采取分类指导与管理的原则,坚持“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研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公益服务型社团”的方针。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活动坚持先审批后开展的原则,未经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同意,任何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组织社会活动,不得参加校外社会团体或作为其分支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经费  学生社团可通过缴纳会费、社会赞助等渠道筹集活动经费。学生社团应当严格财务制度,设专人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按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由挂靠单位团组织负责审批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  各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学生社团与外单位的联系使用学生社团联合会、各学院社管会印章。因工作需要,学生社团可自备艺术图章、椭圆形图章或其他标志,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评比  校社联于每年6月进行星级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指导老师评比。优秀社团负责人可参与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社团活动团支部可参与“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比。

第五章    

第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章程》和以上各项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校社联制定,经全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