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6-10-26来源:学生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39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青联发〔20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的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实践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发挥社会实践独特的育人功能,使社会实践成为两课教学的拓展和重要抓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实践的指导思想是“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三条  社会实践的基本任务:(1)通过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国情教育,增强改革开放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大学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巩固专业知识,锻炼基本技能技巧,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培养当代大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2)使大学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干,服务人民,服务社会,通过组织开展实践活动,积极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1)坚持育人为本,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3)坚持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4)坚持“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指导思想,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能长期健康发展。(5)坚持整合资源,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实践活动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服务地方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团委、学生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活动主题,部署活动计划,落实活动经费,建立实践基地,协调实践活动与其它工作的关系,总结实践成果,表彰社会实践活动中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团委、学生会下设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各学院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具体制定学院实践活动总体计划,落实实践活动指导老师,组织动员学生,联系建立实践基地,检查本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评比社会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等。

第七条  各级团学组织要积极发挥学生骨干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并努力做好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践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的寒暑假,平时根据学业情况适当安排。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结合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开展各种活动。

第十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1.综合考察。选择内容积极向上、成效明显的典型项目,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进行参观、访问、考察和调研,进一步加深广大学生对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解,增强历史责任感;

2社会调查。深入城乡各地、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践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形成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调查报告,为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3.专题调研。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结合教学改革、相应专业特点和当前就业形式,进行专题调研,了解新形势下对人才的新要求;

4.科技服务。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工程设计、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努力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5文化服务。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两个文明建设;

6.文艺下乡。充分发挥和组织艺术专业和具有艺术特长的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把精彩的文艺节目送入到农村、乡镇、街道、社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服务地方精神文明建设;

7.岗前体验。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实践活动,走进社会,走入工厂、企业,为正式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8.团建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新要求,农村及厂矿企业团组织面临的新情况,通过学生干部到地方团干部岗位挂职锻炼,帮助其开展各项工作,锻炼学生工作能力;

9.勤工俭学。积极参加工业、农业、商业及各种服务业的劳动,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树立艰苦奋斗的优良品质,培养热爱劳动的观念;

10.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

1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工作事务;

2)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服务、社区事务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3)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其它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坚持“就近便利,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和年轻干部担任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老师,同时有步骤地开展师生结合型的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和巩固社会实践基地,各学院应根据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与企业、社区等单位签定有关共建协议,形成固定的实践基地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

1利用假期,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团队和学院组织的小分队活动;

2.利用平时和假期,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在学校周围或家乡开展分散性个人专业实践;

3.课余组织开展志愿者社区援助活动;

4.其它集中团队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本着校内、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2在校本、专科生都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除平时的活动外,要求本科生参加六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42天;专科生参加四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28天;另外,在校每学年参加志愿活动时间不少于30小时。

第四章  实践活动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同时接受实践单位党团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实践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  违反社会实践活动有关条例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实践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学校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作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在此基础上,也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争取社会的支持来解决部分经费。

第二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由各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带队及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生活补助、社会实践活动的日常开支、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总结、表彰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应全部用于学生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实践活动的宣传、总结、深化

第二十三条  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各班级团组织要利用墙报、板报等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每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学院要专门成立通讯组,负责通讯报道和编写活动简报工作,各班级也要设通讯员报道本班级的活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为了扩大和深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效果,在组织搞好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各班级团组织还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地发展。

第七章  实践活动的考评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每个学生除平时的实践活动外,在寒暑假必须参加集中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认真填写《湖州师范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校、院及相关组织应建立学生社会实践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表现记入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及优秀团干的评比;社会调查报告,调研论文等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的,学校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二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落实和成效是考核各学院团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应专门安排一定时间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总结评比;学校对于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积极分子、先进集体、优秀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