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
第一条 入住:
1.凡本校录取的新生统一由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遵循学院相对集中原则统一按人数调配给各学院。学生交纳住宿费,办理入住手续后,由学院将指定床位安排给学生;
2.确需调换寝室或床位的学生,应在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新学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调整,住宿服务中心备案,学期中途一般不作调整;
3.所有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制度,同时享有学校给予的相应住宿条件和生活服务。
第二条 申请在外(家)住宿:
1.申请在外(家)住宿条件:须是家在湖州的学生,确有特殊原因,并经学校批准;
2.要求在外(家)住宿的学生须于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向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申请,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经家长、班主任、所在院主管领导和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报住宿服务中心备案,方可在外(家)住宿;
3.学生在外(家)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外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三条 假期留校住宿:
1.要求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两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经班主任、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并报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可留校住宿;
2.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按照集中住宿原则安排假期宿舍,留校学生须服从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调配;
3.住宿学生如需延长或缩短住宿时间,应提前向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申请变更,如中途离校,应向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请假条交至所住公寓值班室;
4.住宿学生必须与平时一样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并积极配合假期学生公寓管理小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退宿: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退学的学生,离校前凭学校有关文件必须到住宿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其原床位不予保留;
2.毕业生离校前应及时到住宿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好自己的物品,按时离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宿舍内私人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3.毕业生应文明离校,寝室内的家具物品若有缺损须予以赔偿。
第二章 公寓出入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楼设值班室,并有值班员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第六条 学生宿舍晚上按学校规定时间实行统一熄灯,统一关闭宿舍大门,凡延迟返校者,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必须报请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许可,并且在宿舍门卫值班室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时应注销登记;严禁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
第八条 未经准许,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男女生互访须到指定的会客室;因工作需进入学生公寓,需凭学院或部门证明及个人有效证件,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九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
第十条 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出公寓楼,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公寓值班室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入内,校外人员须于当晚22时前离开学生公寓,会客结束后,须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推销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楼。
第十三条 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公寓。
第三章 公寓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各学院、公寓生活指导老师应定期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安全管理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要认真开展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教育;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酗酒、吸烟、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进行迷信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进行诸如开设小卖部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制度,学生不得在公寓内私拉电线、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及违规电器。
第二十条 熄灯后,值班员应巡查公寓楼,严禁学生在寝室内使用蜡烛,焚烧纸张、杂物,使用煤炉、酒精灯等有明火的器具。不得随意动用公寓消防设施, 发现火警时,应及时采取报警、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现金和贵重物品,数量较多的现金应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应上锁保管;学生离开寝室,注意关窗锁门,门、窗、锁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不得外出住宿或私自调换床位、寝室。妥善保管好寝室门钥匙,不随意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不得私自配备钥匙。
第四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卫生由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各学院和学校学生工作部门齐抓共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寝室建立寝室成员轮流值日制度,由值日生负责打扫和整理房间,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清洁。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地吐痰,不污损墙壁,不向窗外泼水或乱扔杂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饲养各种动物。
第二十七条 生活指导老师与学生干部根据《湖州师院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检查标准(暂行)》,原则上每周二次检查学生寝室的卫生状况,对卫生状况较差的寝室通知整改,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每周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和各学院。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院学生寝室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公寓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家具等公共设施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住宿服务中心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对破损家具、设施进行报修等事宜。
第三十条 学生入住寝室时,应对家具等公共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在一周内向住宿服务中心报告,逾期不报视为设施完好同意接收。
第三十一条 公寓入住学生应爱护家具、空调、热水器等公共设施,个人使用的家具等设施由学生个人负责保管,集体使用的家具等设施由该寝室住宿同学负责。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破损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未经住宿服务中心同意,学生不得将家具等公共设施与他人调换或擅自占用他人家具,不得将家具等设施带出学生公寓。
第三十三条 因自然损坏的家具等公共设施,学生应及时向公寓宿管员或值班员报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退学等要求办理退宿手续的,须经住宿服务中心宿管员对家具等公共设施进行清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 以上规定由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