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6来源:学生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47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秩序,保障校园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内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师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  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保卫处备案。

第三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条  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钥匙一旦遗失,应及时更换门锁。严禁爬门、攀窗。

第五条  严禁在寝室区酗酒、喧哗、哄闹、摔瓶子、抛杂物等。

第六条  严禁赌博、吸毒,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七条  严禁擅自在校内兜售物品、设摊经营或从事非法传销等活动。

第八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或违禁书刊。

第九条  严禁在校内私藏或使用各类枪支弹药。严禁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

第十条  严禁在校内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男女同学之间应当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任意撕毁、涂抹、覆盖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部门、学院张贴的布告、通知、通告等。

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其他公共场所张贴广告、晾晒衣被等;不得在厕所门板、室内墙上任意踩印、刻画、涂抹。

第十四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校内各商业网点经营户应合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服从安保人员的正常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执行公务。

第二章  校内公私财物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图书馆、休读点等公共场所设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搬迁和损毁。

第十八条  各综治部门要按照公共财物管理制度管好自己的公物,禁止私自使用和占为己有。

第十九条  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条  办公教学场所要及时锁门关窗,防止财物被盗。

第二十一条  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或书报杂志。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财物管理制度,造成财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三章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寝室禁止使用蜡烛、烧酒精炉和煤油炉,不得焚烧废纸及其他物品,寝室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五条  使用台灯等照明设备不要靠近可燃物品,睡觉前要关掉电脑等用电设备。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  严禁擅自挪用和损坏消防水带、消火栓(箱)、灭火器等,发现上述消防设备缺失、损坏或故障,有义务及时告知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与自救的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一旦出现火险,立即拨打“校园110”(2321110),组织人员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设备扑救初起火灾,并有序疏散。

第三十条  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自觉学习和遵守《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同时,利用实习、见习、暑期社会实践、主题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四章  校区交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不提倡大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若需驾驶,请到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携带学院同意书(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原件及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到学校保卫处消防交通科办理校园交通智能卡。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骑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凭发票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登机牌。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通行的任何车辆限速均为15公里/小时,注意右侧通行,避让行人,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禁止鸣笛、急转弯急刹车

第三十四条  进出校区非机动车人员严禁违章骑车(骑车带人、双脱把等)。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校区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或试车不得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玩踏板车、滑板、轮滑,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内停放任何车辆,均须按要求停放在停车位上,大型活动或集会的车辆停放须听从校卫队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七条  如有违者,视情节和后果,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按校内规章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以上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