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馆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本校师生员工。根据馆藏和借阅条件许可,对社会各界适度开放。
第二条 在校师生凭校园一卡通在图书馆借书、阅览。校外读者(包括应聘在校工作的人员、函授生等)凭身份证,交纳图书押金后,办理借书证。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校园一卡通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补证后恢复借书功能。
第四条 学生毕业或休(退)学、教职工调离、合同制聘用人员解聘、辞聘离校,应主动还清所借图书资料,并主动到图书馆技术部办理相关撤户手续。
第五条 为了保护各类文献资源的知识产权,保证广大合法用户的正当权益,请读者了解、重视并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读者有合法、公平利用图书馆所有文献信息资源和设备的权利;有对图书馆执行处罚制度过程和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和申诉的权利;有对图书馆业务工作、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二章 入馆须知
第七条 读者进馆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借书证刷卡入室。
第八条 进入图书馆应注意言谈举止文明大方,衣着整齐。
第九条 保持图书馆内安静,禁止在馆内喧哗或朗读。入馆后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模式,避免影响他人。
第十条 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禁止携带任何食品进入书库、阅览区。
第十一条 维护馆内秩序,不得随意挪动阅览室和自修室的桌椅。不得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读者离开阅览室应将其所有物品同时带走,如果阅览室内的座位上没有人仅有书,30分钟后就视为该座位空,其他读者有权利自由入座。原读者被视为占座位一次。禁止隔夜占用书包柜存放各种物品。
第十二条 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书库和阅览区域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十三条 爱护馆内设施设备和书刊资料,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违者将视污损及破坏程度予以罚款处理。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劳动,支持管理人员按章办事。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不听规劝者,任何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批评,情节严重者由图书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置,并通报其所在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章 外借书库借阅规则
第十六条 外借书库实行开架借阅,读者请凭一卡通在入口处自取“代书牌”入库,个人物品(书包、图书资料等)请勿带入库内。
第十七条 阅览区只供阅览本库图书,读者离位时,可将阅览图书留在阅览桌上由管理人员上架归位。
第十八条 读者在选取所借图书时,请将代书牌插入取下图书的位置,不借该书时,将图书放回原位;选定图书后在出口处交还代书牌;将需借图书连同一卡通交借书处办理借书手续,空身走过监测仪,领取图书和一卡通。
第十九条 读者对所借书刊应加以爱护,不得在书刊上圈点、划线、加批、损毁或遗失,违者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细则》规定赔偿。
第二十条 读者在图书馆应保持馆内安静、整洁,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馆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允许过夜占用存包柜;请勿将雨具、食品带入书库和阅览区内。
第四章 借书数量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借书数量:学生每人20册。
第二十二条 借书期限:小说30天,允许续借30天;专业书120天,允许续借30天。读者借书到期日如逢寒暑假,则顺延到开学后7天之内归还。
第五章 报刊阅览室规则
第二十三条 读者凭一卡通刷卡进入本室,请勿将图书馆所借图书带入本室。
第二十四条 取阅现刊,每人只限1本,阅后还架时必须看准架位号还回原位,或放在阅览桌上由管理人员归位,但不可携出室外。
第二十五条 凡需复印的报刊资料,应取得管理人员同意,办理临时外借手续,印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六条 合订期刊一般只限室内阅览。
第二十七条 读者对所借书刊应加以爱护,不得在书刊上圈点、划线、加批、损毁或遗失,违者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细则》规定赔偿。
第二十八条 读者在阅览室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注意消防安全,不得随意挪动阅览座椅,严禁在图书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允许过夜占用存包柜;请勿将雨具、食品带入书库和阅览区内。
第二十九条 读者平等享有图书馆内的公共资源,阅览区严禁占位,读者长时间离开阅览室应自觉带走私有物品,若阅览座椅被人占位后30分钟无人,其他读者有权利自由入座。
第六章 参考阅览室规则
第三十条 读者凭一卡通刷卡进入本室,请勿将图书馆所借图书带入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室文献实行开架,一般只限室内阅览,当班归还。读者如有特殊原因,需外借,则数量限2本,期限4天,超期将按本馆的处罚制度执行。读者需要复印时,须经值班管理人员同意,办理临时外借手续,印毕及时归还。
第三十二条 读者选取开架图书时,请使用代书牌,保持排架的整齐、准确,每人限取一本,可交由管理人员归架。
第三十三条 读者对所借阅书刊应加以爱护,不得在书刊上圈点、划线、加批、损毁或遗失,违者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细则》规定赔偿。
第三十四条 读者在阅览室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注意消防安全,不得随意挪动阅览座椅,严禁在图书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允许过夜占用存包柜;请勿将雨具、食品带入书库和阅览区内。
第三十五条 读者平等享有图书馆内的公共资源,阅览区严禁占位,读者长时间离开阅览室应自觉带走私有物品,若阅览座椅被人占位后30分钟无人,其他读者有权利自由入座。
第七章 电子阅览室规则
第三十六条 读者凭本人电子阅览室账户上机,每台计算机限一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读者如有恶意盗用帐号、假冒他人帐号、擅自将帐号密码公布于众、擅自转送帐号密码、利用帐号谋取利益等行为,责任自负。
第三十八条 读者应自觉爱护室内设施,所有物品均不得携出室外,不要擅自插拔插头、挪动电源、牵扯各种电源线等。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处理。因不当操作造成的机器或物品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自觉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及相关法规,所有读者均有不浏览、不传播不健康内容的责任。
第四十条 读者应保持图书馆内安静、整洁,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馆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允许过夜占用存包柜;请勿将雨具、食品带入书库和阅览区内。
第四十一条 读者平等享有图书馆内的公共资源,阅览区严禁占位,读者长时间离开阅览室应自觉带走私有物品,若阅览座椅被人占位后30分钟无人,其他读者有权利自由入座。
第八章 电子资源使用规则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维护图书馆电子资源的正常、有序使用,保证广大合法读者的正当权益,图书馆要求各使用单位和个人遵守电子资源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读者不得恶意下载图书馆订购或提供的电子资源,不得连续、系统、集中、批量地进行下载文献;在不使用数据库时,请及时正常退出,以保证更多的读者正常使用各类数据库。
第四十四条 读者不得将电子资源的合法使用权限提供给其他任何非法用户使用(如将校园一卡通帐号租给校外人员使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将所获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禁止私自向其他任何非法用户提供代理服务或大批量的文献传递。
第九章 古籍阅览室规则
第四十五条 读者进入本室须出示本人证件,并登记读者姓名、单位、阅览时间及所借阅文献题名,个人物品(笔记本、文摘卡等阅览工具除外)请勿带入。
第四十六条 古籍库文献资料为闭架文献,只限室内阅览,概不外借。
第四十七条 读者根据馆藏古籍目录,向管理人员索取所需文献,未经本室管理人员同意,任何读者不得进入古籍书库,更不能擅自将古籍文献带出室外。
第四十八条 读者阅毕文献,须向管理人员声明,由管理人员核验后方可离开。阅毕文献由管理人员归架。
第四十九条 读者对所借阅书刊应加以爱护,不得在书刊上圈点、划线、加批、损毁或遗失,违者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细则》规定赔偿。
第五十条 原版古籍一般不提供复印。其他古籍需要复制的,须经管理人员同意,抵押本人有效证件后,限在馆内复印、摄影或扫描,印毕及时归还。
第五十一条 读者应保持图书馆内安静、整洁,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请勿将雨具、食品带入阅览室。
第十章 外文参考阅览室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室实行开架借阅(“思源文库”图书只限室内阅览),读者凭一卡通刷卡入室,请勿将图书馆借出的图书带入本室。
第五十三条 读者在选取所借图书时,请将代书牌插入取下图书的位置,不借该书时,将图书放回原位;选定图书后在出口处交还代书牌;将需借图书连同一卡通交借书处办理借书手续,空身走过监测仪,领取图书和借书证。
第五十四条 借书数量和期限:学生每人限借10册,借期120天,允许续借30天。读者借书到期日如逢寒暑假,则在开学后7天之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现刊只限室内阅览。取阅现刊时,每人只限1本,阅后还架时必须看准架位号码还回原位,或放在阅览桌上由管理人员归位,但不可携出室外。
第五十六条 合订期刊一般只限室内阅览。
第五十七条 凡需复印的期刊资料,应取得管理人员同意,办理临时外借手续,印毕及时归还。
第五十八条 读者对所借阅书刊应加以爱护,不得在书刊上圈点、划线、加批、损毁或遗失,违者按照《湖州师范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细则》规定赔偿。
第五十九条 读者应保持图书馆内安静、整洁,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馆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允许过夜占用存包柜;请勿将雨具、食品带入书库和阅览区内。
第六十条 读者平等享有图书馆内的公共资源,阅览区严禁占位,读者长时间离开阅览室应自觉带走私有物品,若阅览座椅被人占位后30分钟无人,其他读者有权利自由入座
第十一章 自修室(区)规则
第六十一条 自修室(区)仅供本校读者自修、阅览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六十二条 读者进入自修室(区)须注意文明礼貌,衣着整洁。
第六十三条 保持室内(区)安静,维护环境卫生,爱护室(区)内设施,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私拉电源线,严禁在馆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直接使用墙面插座的必须做到人离即断。
第六十四条 文明自修,不得用任何方式占据自修座位,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和其他设施物品,不得搬入非图书馆所属桌椅等物品。
第十二章 复印规则
第六十五条 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源主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式购置的和自建的各类文献资料。
第六十六条 图书馆尊重任何个人、团体或机构所享有的著作权,在信息服务中注意保护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注意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用户出于学习目的,对馆藏图书、期刊等文献进行少量复制时,需出示借书证(校外读者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单册文献复制量不应超过单册篇幅的三分之一,每次复印只可提取5本以下文献,图书馆不支持超过此数量的文献复制活动;复印文献只可在本馆内复印,不复印封面、书名页和版权页。
第六十八条 文印室在公安部门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规定范围内对读者因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的下列印刷物提供复印服务:
1. 本馆馆藏中允许公开借阅的文献、资料、图表等;
2.因本馆缺藏,由外单位借来的书刊资料;
3. 公安部门和学校许可的其他印刷品。
以下资料和印刷品不准复印:
1. 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有签发单位证明除外);
2. 票证和有价证券;
3. 违禁印刷品;
4. 未经发表的领导人讲话记录稿;
5.未经公安部门和学校许可的其他印刷品。
第十三章 赔罚制度
第六十九条 读者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污损和撕页,应购买同样版本图书赔偿,并交纳加工费用3元,如无法购得该图书时,按以下规定赔偿:
1.普通中外文图书的赔偿起点标准:1987年12月31日前出版的为原价的8倍以上;1988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版的为原价的5倍;1996年1月1日后出版的为原价的3倍。
2.馆藏孤本、外文原版图书,一时无法补充的重要图书视书价、馆藏和图书的使用价值,按原价的十倍以上赔偿,必要时提交馆长审批。
3.多卷书遗失赔偿:内容连贯的多卷书,遗失一册,以单册书赔偿方法并处以20元以上的罚金;内容不连贯的多卷书,遗失一册,以单册书赔偿方法并处以10元以上的罚金。
4.污损图书,每污损一页,赔偿2元,污损10页以上,赔偿原书价的3倍,不足20元按20元赔偿。
5.凡有撕页行为的,每撕一张赔罚20元,并对当事读者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相关部门或读者所在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6.期刊和其他资料的遗失赔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亚基会等赠送外文原版图书(统一定价为25元/本)参照第2款标准执行。
第七十条 以下情况应予以处罚:
1.发现使用他人一卡通,给予扣证,由持证人本人来认领。
2.借书(刊)超过期限者,每册每天罚款0.1元,逾期不还者暂停借书。
3.损毁遗失图书条形码者,每条交付3元条码费。
4.有偷窃行为,查有实据者,除了提请学校相关部门或读者所在学院给予纪律处分外,按书、刊的原价处10倍以上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