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7〕4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及《湖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学校实际,为了使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评审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1.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名额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每年浙江省下达的国家助学金的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四、评审程序
1.学校每年将浙江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总名额,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将名额下划至各下属学院,由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2.国家助学金实行学生自愿申报制。即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综合表现及家庭经济困难现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认真如实填写。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院收到学生的申请材料后,由各下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初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下属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初定,并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予以确认,并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助学金的发放
1.国家助学金与其它助学金兼得的同学,每学年资助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6000元。
2.学校收到浙江省批准下拨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3.助学金应用于购买学习或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请客酗酒、奢侈浪费或其他高消费等,一经发现即取消该助学金,各下属学院应将取消名单和取消原因及时送交学生处备案。
4.弄虚作假者或受助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立即取消该生助学金获助资格,追缴当年已发放的助学金,并对弄虚作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追回或停发的助学金进入学校助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