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6.各下属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各下属学院按专业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同专业范围内公示。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将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各下属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9.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原则上各下属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在校生人数的13%。
10.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低保标准参照当年度湖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以下家庭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 认定的补充条件
1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1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第五章 认定的程序
13.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4.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要组织申请学生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15.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同专业学生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6.各下属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7.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18.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下属学院审核通过的《湖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19.每学年第二学期各下属学院应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学院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重要依据。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各下属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21.各下属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每年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以建立、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22.成教学院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