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湖师院发〔2007〕46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号)的规定和学校实际,为了使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特制定本评审实施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1.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名额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每年浙江省下达的国家奖学金的名额进行等额评审。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评审程序
1.学校每年将浙江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的总名额,根据当年学生实际情况将名额下划至各下属学院,由学院组织学生进行申报。
2.国家奖学金实行学生自愿申报制。即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上学年的综合表现,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领取《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认真如实填写。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院收到学生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会同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深入了解情况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各下属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初定,并向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予以确认,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奖学金的发放
1.国家奖学金与学校奖学金荣誉可兼得,但奖金不兼得。
2.学校收到浙江省批准下拨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本评审办法自发文规定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