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 试 行 )
湖师院发〔2016〕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培养富有个性、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外设奖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要求上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所在学院规定标准;
3.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良好及以上等级,符合学校规定免测疾病者可参评,不在规定范围者不得参加评比;确有特殊原因拟给予其参评资格的应由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5.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未受过纪律处分;
6.考试作弊后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两个评比周期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比;
7. 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专业学习成绩计算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本科生评比以学年平均学习绩点排名为主要依据,专科生评比以学年平均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国家规定条件评定。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连续两年获得特等奖学金者(含本学年符合条件者)优先;
2.在校期间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学术研究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突出荣誉,为社会或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二)特等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二等奖及以上(由学院认定,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
2.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以湖州师范学院名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3.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
符合1、2条件一项或两项且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0%的参评者优先于符合条件3的参评者评定;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
(三)一等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由学院认定,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
2.科研成果在一级(含)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以湖州师范学院名义)发表文章,可获一等奖学金;
3.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15%;
4.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参评一等奖学金,名额不受限制。
符合1、2条件一项或两项且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0%的参评者优先于符合条件3的参评者评定;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
(四)二等奖学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由学院认定,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
2.科研成果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以湖州师范学院名义)发表文章,可评二等奖学金;
3.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30%。
符合条件1、2且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0%的参评者优先于符合条件3的参评者评定;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
(五)三等奖学金
学习绩点排名在班级前50%,学习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七条 外设奖学金评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
奖学金类别 | 评定比例 | 奖励标准 |
国家奖学金 | 按规定指标评定。 | 8000元/人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5000元/人 | |
校长奖学金 | 不超过5名 | 8000元/人 |
特等奖学金 | 学生数的1% | 3000元/人 |
一等奖学金 | 学生数的6% | 2000元/人 |
二等奖学金 | 学生数的10% | 1000元/人 |
三等奖学金 | 学生数的16% | 600元/人 |
外设奖学金 | 另行制定。 |
第五章 评定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评定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毕业学年除校长奖学金外不再评定),一般在每年9月-10月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定程序
1.申请。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定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提供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正式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并经班级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评审。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包括交换生、缓考学生、转专业学生等)学分绩点排名由教务部门统一提供,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协助教务处做好交换生的学分转换工作。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等级)和免测学生名单由体育学院统一提供,门诊部协助体育学院做好免测疾病审核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评审出所在学院各类学生奖学金,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3.公示。学院学生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校在下文前,将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类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教育部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校级各类奖学金和外设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外设奖学金的表彰形式由学校与设立单位或个人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校长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外设奖学金实行荣誉兼得、奖金就高原则,其他类奖学金实行不可兼得原则(有明确资助对象的外设奖学金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已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二章第四条第6款从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湖师院发〔201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