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 试 行 )
湖师院党办发〔2016〕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培养富有个性、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留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设置
第二条 学生荣誉称号分集体荣誉称号(文明班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文明寝室)和个人荣誉称号(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学生先进个人)。
第三章 参评对象和基本评定条件
第三条 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以及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定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参评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要求上进,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评优秀学生需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良好及以上等级;参评优秀毕业生需要当年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或在校期间至少获得2次良好及以上等级;参评其他个人荣誉称号者,需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符合学校规定免测疾病者可参评,不在规定范围者不得参加评比;确有特殊原因拟给予其参评资格的应由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审定;
3.本学年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所在学院规定标准。
第五条 凡评选学年(优秀毕业生为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后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两个评比周期内不得参加相关荣誉评比;
3.补考后仍有1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
第四章 评定条件和名额设定
第六条 文明班级
1.班委组织健全,班级凝聚力强;班干部工作能力突出,表率作用好;能结合班级特点,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2.班级团支部组织健全,团内民主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团支部成员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优良,能当好“党的助手、行政的帮手”,能团结、引领、服务好团员青年;
3.班级有优良的学风,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氛围浓厚,上课出勤率高、学分绩点高、考试通过率高、参与科研率高、成绩优秀率高;无因学业达不到要求被退学的情况;
4.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各类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并取得较好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5.班级成员积极参与君子之风系列活动,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在各类公共场所能够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各类公益文化活动;
6.班级成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人因违法或违纪受到处分;
7.班级同学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遵守寝室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沉迷网络游戏;寝室文明整洁,人际关系和谐,卫生习惯良好;无使用违规电器、私拉电线等现象;
第七条 文明寝室
1.遵守纪律:寝室成员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无不良记录;
2.注重安全:寝室成员有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主动排除各项安全隐患;
3.注意卫生:寝室卫生各项指标达到良好,无不达标记录;
4.践行文明:寝室成员生活方式文明健康,不沉迷于网络,无不良嗜好及庸俗行为;
5.弘扬文化:寝室成员团结友爱,谦让互助,弘扬君子文化,学习风气良好。
具体评比结合星级寝室建设指标进行。
第八条 十佳大学生
在思想道德、学业科研、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体条件有:
1.政治坚定、刻苦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尚荣知耻,服务人民,报效祖国。刻苦学习知识技能,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学业成绩优异;
2.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立自强、奋发成才、好学不辍,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3.创新创业、服务社会。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在学科、体艺、发明创造等各类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综合素质突出。积极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优秀学生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获得三等奖学金(含)以上;
2.本科生二年级(含)以上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英语专业要求通过专业四级;音、体、美专业要求通过大学英语三级);专科学生二年级(含)以上要求通过大学英语三级;特殊专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在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的班级、团学组织、社团、党组织等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
2.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一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3.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确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50%。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必须同时满足前3个条件或者至少满足第4、第5个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本科生至少获得1次二等(含)以上或2次三等(含)以上奖学金,专科生至少获得1次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校级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3.本科生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专科、音、体、美专业要求三级,英语专业要求专业四级)和国家、省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文科学生要求省高校计算机一级)。特殊专业另行规定;
4.符合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且荣获各类学科竞赛国家二等奖(集体项目取排名前三)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以湖州师范学院名义)在一级(含)以上期刊发表文章或发明专利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直接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原学院指标;
5.符合毕业条件,在其它方面表现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直接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原学院指标。
有破格评选资格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评选时间可推迟至学位考之后补评。原则上破格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不能申报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
1.文明修身先进个人
思想积极进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校园文明秩序,主动服务社会和他人,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道德”和“文明修身”两项为“优秀”,“服务学生”和“实践公益”至少一项为“优秀”;
2.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科研能力突出,创新意识较强,且参加市厅级(含)以上学科竞赛取得优异成绩或以第一作者(以湖州师范学院名义)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文艺作品;或者广泛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并创办、注册公司,创业实绩良好;综合素质评价中“创新创业”项为“优秀”;
3.职业技能先进个人
获得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证书等,综合素质评价中“职业技能”项为“优秀”;
4.学习进步先进个人
学习勤奋、刻苦,综合素质评价中“学习态度”项为“优秀”,且学习成绩进步名次较上一学年提高20%以上(一年级学生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学习成绩进步相应名次);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表彰,或者获得顶岗实习证书等,综合素质评价中“实践公益”项为优秀;
6.文体活动先进个人
参加市厅级(含)以上文艺、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中“文体活动”项为“优秀”。
综合素质评价中有“不合格”指标的学生不得参加学生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三条 评定名额
1.文明班级:班级数的15%(毕业班除外);
2.文明寝室:五星级3%,四星级4%,三星级5%;
3.十佳大学生:10名;
4.优秀学生:学生数的5%;
5.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数的10%,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单列20%;
6.优秀毕业生:毕业生数的15%;
7.学生先进个人:不限。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以设院级学生集体荣誉称号和个人荣誉称号,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评定时间和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定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定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末进行;十佳大学生评定两年进行一次,其他荣誉称号评定在每年9-10月和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1.申请。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定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荣誉称号申请表》,提供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正式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并经班级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评审。学校设立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学院成立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小组,依据具体条件评审出所在学院各类学生荣誉称号,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3.公示。学院学生荣誉称号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校在下文前,将学生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各类校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院级荣誉称号由各学院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获得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已获各类荣誉称号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三章第五条第2款从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湖州师范学院本科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湖师院党办发〔201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