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团内个人和集体荣誉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6来源:学生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42

湖州师范学院团内个人和集体荣誉授予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全面成长成才,展示师院青年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团委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本校团员青年是指本校全日制注册在籍的本专科学生和教职工团员。

第二章  荣誉称号授予的种类

第四条  个人荣誉称号: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

第五条  集体荣誉称号:五四红旗团委(支部)、先进团组织。

第三章  个人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六条  青年五四奖章的授予

(一)青年五四奖章是学校团内授予团员青年的个人最高荣誉;

(二)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应是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学习、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的优秀青年师生。

(三)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4.在各类文体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授予人数不超过每学年团员青年数的0.1%

第七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授予

(一)优秀共青团员获得者应是在思想政治、专业学习、日常生活中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个人;

(二)在理论学习研究和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三)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专业学习成绩。

(四)优秀共青团员授予人数不超过当年团员数的2.5%

第八条  优秀团干部的授予

(一)优秀团干部获得者应是本校各级团组织干部(包括专兼职者的教师团干部)和各级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班级干部、寝室团工委干部等团学组织干部(学生干部设置数请参考团湖师院联【20075号《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热爱团学工作,在团学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学期以上,在本职岗位上有突出成绩;

(三)群众基础扎实,专业成绩良好;

(四)教师团干部应从事团学工作一年以上,注重学习调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工作认真扎实,富有成效;

(五)班级团支部申报优秀团干部不超过班级团干部数的10%校院两级团学组织申报优秀团干部不超过校院两级团干部数的20%

第四章  集体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九条  五四红旗团委(支部)的授予

(一)五四红旗团委(支部)的授予对象为各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中积极进行自身建设,并作出突出成绩的团组织。

(二)工作要求做到班子建设好、支部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活动阵地好等几个方面;

(三)五四红旗团委(支部)授予数不超过当年团组织数的2.5%

第十条  先进团组织的授予

(一)先进团组织的授予对象为各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中积极进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特色的团组织。

(二)工作中应在班子建设好、支部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活动阵地好等方面有较好表现;

(三)先进团组织授予数不超过当年团组织数的10%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程序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团学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委员,校团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校团委委员、分团委书记等任委员。各学院分团委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本评审办法和日常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各项荣誉称号评选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在当年四月份将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所属分团委,分团委评审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比条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表格和材料报送校团委办公室审批。

(二)各类申请表格和材料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初步候选名单,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开表彰。

(三)校级荣誉称号由校团委授予,市级以上相应荣誉在校级荣誉获得者中进行推荐。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各分团委应按照本办法精神,进行相应的院级个人和集体荣誉的评比,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数不超过团员青年数的10%,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数不超过团组织数的20%

第十四条  凡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或集体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或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的,校评审工作委员会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共青团湖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