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26来源:学生处作者:动态浏览次数:50

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 行)

湖师院发〔20054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非毕业班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学校可根据其具体表现作出缩短或延长察看期的决定。毕业班学生发生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程度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般至毕业时止。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开除学籍处分。

3.被逮捕,而不起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和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200元之间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1-400元之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401-8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801-1200元之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1201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学生寝室私接拉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燃具等者,应没收相关器具、拆除违章用电线路,经教育不改者,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物损坏者要按有关规定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聚众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蓄意制造事端,用语言挑衅、恐吓、威逼,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打架致使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5)动手打人者,应当负责赔偿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犯此款(作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6.聚众斗殴者:

1)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

3)斗殴者造成他人致伤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同时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者,视情节、赌资、后果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赌博发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多次赌博,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猥亵或调戏、骚扰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有调戏、侮辱她(他)人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有卖淫、嫖娼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反动、有害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观看或收听非法、有害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未办理走读手续或请假续假手续在校外住宿,视情节轻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4.校园内焚烧物品、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及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酗酒、掷砸物品、起哄闹事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7.通过网络或其他手段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学校相关制度文件,或经学校会议讨论,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以上从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是对未受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的处理;如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勤累计课时达到下列情况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7―14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5―24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25―34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35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经教育不改者,加重一级处分。

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作弊者,按《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3.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加重处分:

1.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2.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3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事件,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1.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者,由宣传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2.涉及违法犯罪和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者,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3.涉及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者,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4.涉及损坏公物方面的违纪行为者,由校园产业管理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5.涉及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时,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提出对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由学校下文。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将有关调查材料一并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调查材料及有关情况,提出对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下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1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1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1份留学校备案。学院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及时送达违纪学生本人,并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留校察看或屡次处分应立即将处分决定通知违纪学生家长。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违纪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电脑打印或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事件经过、本人检讨、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所在学院存档,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审计处、法律顾问、各学院负责人、各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当事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辅导员、班长为临时组成人员。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处常设办公室,负责接待学生日常申诉事宜。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施行,原《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