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师院发〔2008〕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标准学制分为4年制和5年制两种。 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年至6年,5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年至7年。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14天,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并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应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到期未愈者,可再申请延长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但可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一般在下学年开学前。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应按时到校报到,凭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由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及日期印章后,方取得该学期的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注册前应向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费用。不缴纳规定费用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学籍异动而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均随编入年级标准收费并注册。
第三章 修读与选课
第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必须以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选课管理办法,在教师指导下于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出下学期的个人课程修读计划,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多次选课修读同一门课程,考核成绩均按实记载,但获得的学分数仅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以25学分左右为宜,一般不能少于15学分。学习成绩优良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多选课程,总学分一般控制在30学分左右。学校对学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学满2年,学生至少应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毕业要求总学分的l/3学分;学满3年至少获得总学分的l/2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因选择不当的,必须在开学后1周内申请另选。超过1周或另选课程确定后,不得再更改。专业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人数不足15人、公共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不足20人,一般不予开课。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安排在最后两学期,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申请进入毕业设计 (论文)阶段,“毕业设计 (论文)”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
第十三条 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课程、双专业和双学位。学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辅修课程、双专业和双学位规定的教学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课程、双专业和双学位证书。具体按《湖州师范学院本科辅修课程、双专业和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四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见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及政治学习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应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未经批准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劳动、军训或其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应有本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有适当证明,从严掌握。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在自事发之日起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缺课以及补假逾期办理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班主任签署意见。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学院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备案;一周以上的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缺旷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1.缺旷课一天及以上的,每天按6课时计算。一天以内按实际缺课课时计算。
2.政治学习、教学实习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旷课时数按上午4课时,下午2课时计算。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按正式下达的学生名单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报告。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每月初,学院办公室公布上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资料备查。对未经请假缺课、旷课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课时数者,按《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无论合格与否,其成绩一律按实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采取何种形式,按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考核一般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开卷考试、口试和实验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的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考试要求提出考试方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按学校统一排定的日期和场次进行。
考查课程考核在学期末复习考试前结束。由教师根据学生出勤、完成作业、实验、课堂讨论的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
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按考查课程办法处理。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记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三条 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合格、不合格,或P、F)。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后,百分制在60分(含60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含及格)或D(含D)以上,或合格或P,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等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只适用于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的成绩评定。考核方式相同的成绩记录应统一。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50%。凡期末考试成绩文科课程(含外语)在55分以下、理(工)科课程在50分以下者,则以考试成绩作总评成绩,不参考平时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成绩 | 100-95 | 94-85 | 84-75 | 74-65 | 64-60 | <60 | |||||||
对应 绩点 | 5.0 | 4.9-4.0 | 3.9-3.0 | 2.9-2.0 | 1.9-1.5 | 0 | ||||||||
等级制 | 成绩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
对应 绩点 | 5.0 | 4.5 | 4.0 | 3.8 | 3.5 | 3.2 | 2.8 | 2.5 | 2.0 | 1.5 | 0 | |||
成绩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
对应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
成绩 | 合格(P) | 不合格 (F) | ||||||||||||
对应 绩点 | 3.5 | 0 |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学分数;
(即: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1次,是学籍管理和学生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体育与健康课为必修课。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校医学院门诊部证明,经体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转修保健课,但同样应评定体育成绩。有关转修手续必须在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完成。体育课的成绩按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习”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各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作如下处理:
1.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允许补考一次;
2.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凡旷考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如能认识错误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必须重修。
3.补考均于下一学期自开学之日起二周内进行,一律凭学生证进场参加补考。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学院安排。补考要求应与期末考试一致,不得降低标准。补考成绩评定与期末考试要求相同。补考成绩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未经安排擅自进行补考的,其补考成绩不予承认。
第六章 缓考、自修、重修、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缓考应从严控制。缓考课程考试在下一学期自开学之日起二周内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学生缓考不及格者可再安排一次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学生可以申请免交该门课程或课程该部分的作业,但需做实验、参加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第三十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在未达学校规定的退学学分条件下,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按如下办法处理:
1.每学期重修课程一般不得超过2门。如需增加重修门数,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2.重修分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和由任课教师指导下的自学等形式,一般以跟班重修为主。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进行组班重修辅导。组班重修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参加组班重修辅导应在组班前向学院提出申请。重修人数较少且无法跟班重修的也可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重修。
3.跟班重修的课程随班参加考核。组班重修的课程,重修辅导结束后学校组织一次重修考试。未申请或未参加组班重修辅导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由任课教师指导下的自学重修,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参加同课程班级的考试或参加重修考试。
4.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及以上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重修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三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经考试成绩及格者,则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不及格,可申请重修1次或另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学生补考或重修该课程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该课程的相关先行课程已修,并且成绩≥80分(或学分绩点≥3.5),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第1周内提出免修申请,递交该门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备案,通过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准免修,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 升级、留级与降级
第三十五条 学年制管理的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六条 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的留、降级及处理办法:
1.学生每学期(毕业时那个学期除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4门(含4门)课程以上者,不得补考,应予留、降级。
2.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第一次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3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3.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实习不及格,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体育与健康课程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4.留、降级的学生,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不含75分)或考查成绩达到良好、优秀的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原任课教师及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免修(体育与健康课、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等实践环节均不得免修),其余课程必须重修。
5.因无后续专业使学生原专业不能实行留、降级者,允许学生随班试读一次或留、降级转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留(降)级一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本科学生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修业时间与休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休学日期以休学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复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准予复学: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2.休学期间遵纪守法,行为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三条 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按《湖州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教育厅批准,等省教育厅批文下达后,方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核同意,经本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与拟转入院校联系。转入院校同意后,报转入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本省教育厅及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转学的手续,应在学期末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
第十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读课程学分1/2及以上的,予以退学警示(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选课与结课考核不在同一学期的课程、单独组班的辅修课程、之前已经获得学分的课程、与课程成绩挂钩的省级及以上统考课程的学分数不统计在内)。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年制管理的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5门(含5门)以上的;
2.学年制管理的学生留、降级2次及以上的;
3.学年制管理的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4.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校期间需重修课程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的;
5.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校学习超过标准学制2年的;
6.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而退学不属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疾病、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五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或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即可申请从该专业毕业。审批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州师范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审核一般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根据学分制实施办法,可比标准学制年限提前1年或延长1至2年毕业。
1.要求提前毕业,须提前1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攻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2.要求延长毕业,须提前1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延长修业期的攻读计划,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可以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结业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1.学分制管理的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每个学期开学前后各一周内提出申请,返校重修。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学年制管理的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进行补考。考试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3.本科生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而结业者。一年内可申请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经批准后参加下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做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补做。
第六十条 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满1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电子注册。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级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